一個 25 歲的高盛分析師在聊天視窗裡寫下綁架、性侵與殺人的完整流程,OpenAI 通報 FBI,他在八月中被判 8 年緩刑。可是翻開起訴書,三項罪名裡沒有任何一項跟殺人有關。這篇文章想處理的不是 AI 該不該報警,而是很多人誤會了以為這個案子是因為 AI 定罪的。
(前情提要:和 ChatGPT 討論謀殺前女友計畫,OpenAI 這次選擇通報 FBI 逮捕)
(背景補充:ChatGPT 8 個月前就封禁槍手帳號但沒報警,後來他殺了 8 人、Altman 致歉)
重點摘要
- 佛州檢方起訴的三項罪名裡,沒有任何一項與殺人、綁架或性侵有關
- 八年緩刑的前兩年是 community control,接近居家監禁,是佛州法定上限
- 台灣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處罰預備殺人,在這條線上反而辦得比佛州重
今年 2 月,佛州南棕櫚灘一個 25 歲的高盛分析師,在 ChatGPT 視窗裡寫出了一個犯罪預謀的場景。他想要帶著一束鮮花,到前女友常去的健身房外面等她。如果她願意復合,那就算了。如果她不願意,他會拿槍逼她上車,開回自己的住處,性侵她,挾持她。萬一警察來了,他會先開槍打死她,再開槍打死自己。
這個場景從來沒有發生過,沒有鮮花也沒有綁架。
但這個 Darren Zhou 因此被判了八年,規格比較嚴厲的緩刑。
動區八月中報導過這個案子,我不打算把案情再講一次(那篇寫得夠清楚了,連結放在上面)。真正讓我停下來的,是這件事在法律上留下的問題。因為他寫的那個場景沒有發生,那他到底是為了什麼被判刑的?
古老的問題來了,還沒做的事,算不算犯罪?
這聽起來像法學院第一堂課的思辨題,但這件案子其實跟這個問題沒關係,而且過程挺老套的。
三個罪名
先看起訴書。六月棕櫚灘郡檢方對 Darren Zhou 提起三項罪名,加重跟蹤(aggravated stalking)、書面或電子恐嚇殺害或造成身體傷害(written or electronic threats to kill or do bodily harm),以及使用雙向通訊裝置犯重罪(using a two-way communications device to commit a felony)。三項合計最高二十五年。
請注意這三個罪名裡沒有出現的東西,裡面沒有謀殺未遂,沒有預備謀殺,沒有綁架未遂,沒有性侵未遂。他向 ChatGPT 討論預謀的那三件事,全都沒有進去起訴書。
這不是檢方手軟,這是英美刑法的基本結構。單純的意圖不可罰,行為才可罰。而這三項罪名處理的,全部都是已經做完的事。
加重跟蹤要證明的是他持續騷擾並使她產生合理的恐懼,這件事已經完成了。書面恐嚇要證明的是他傳送了具威脅內容的訊息,這件事也已經完成了。使用雙向通訊裝置犯重罪要證明的是他用了通訊工具去做上面那些事,同樣完成了。
法律不預測未來。它只是把時間軸往回拉,找出在他動手之前,已經有哪些事情做完了。
所以「還沒做的事算不算犯罪」這個問題,嚴格說起來問錯了。法律不處理還沒做的事,它處理的是已經做完的準備。
他有槍嗎?
這個案子最耐人尋味的細節是槍。
檢警的說法是,他買了一把 AR-15,並且把槍、束線帶、乳膠手套的照片傳給了前女友,用的是拋棄式手機。他也向聊天機器人上傳了三把槍械的照片,一把 AR-15 式步槍、一把 Glock 手槍、一把 12 號口徑霰彈槍,還有她的照片、她的作息和她的興趣。
他的辯護律師 Steven Bell 在判決後說了另一句話。他說他的當事人並不持有槍械,儘管那些訊息看起來像是他有。Bell 稱這份判決是「極為公平公正的處置」,並強調當事人以優等成績畢業於東北大學、沒有前科,「他不是一個暴力的人,他不是一個壞人」。
我不知道哪一邊是對的,畢竟誰認識他啊,連他父母都不知道他會這樣預謀犯罪吧?這正是需要開庭才能釐清的事,而認罪協議剛好讓開庭不必發生,但這個開啟了新的爭論點。
假設律師說的是對的,他一把槍都沒有,這會改變什麼嗎?
在殺人那條線上,會,沒有武器的人,距離他預謀的犯罪場景還有很遙遠的發展途徑。
在恐嚇罪上他有沒有槍不會改變事實,因為恐嚇罪保護的從來不是「他做不做得到」,而是「她會不會怕」。他傳了束線帶的照片給已經騷擾好幾個月的人,足夠造成犯罪等級的恐懼。
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很務實的切分。它把「他有多危險」交給量刑,把「他做了什麼」交給定罪。這兩件事分開處理,於是那個永遠沒有答案的問題(他到底會不會動手)就不必進入定罪的環節。
兩年不是緩刑
中文報導普遍寫成八年緩刑,這個說法壓縮掉了一件事。
法官判的是八年 probation,但前兩年是 community control。這兩個詞在佛州法律裡是不同的。一般的 probation 大致就是每個月去報到一兩次、不要再犯罪最後就結束了。
community control 接近居家監禁,受監管的人原則上不得離開住所,要另外經法官核准才能去上班、上學、看醫生,腳上要帶電子腳鐐(柯文哲的小夥伴),觀護官會隨機到家裡查訪,人不在該在的地方就算違反法律,佛州法定的 community control 上限就是兩年,他拿滿了。
另外,法官用了 withhold of adjudication,暫緩正式定罪。只要八年後沒出事,重罪紀錄不會被留下紀錄。判決同時附帶了施暴者輔導課程、精神評估、禁止持有槍械、禁止接觸毒品與酒精、禁止接觸前女友。高盛在起訴當月把他解僱了,我想他以後應該很難找工作。
換成台灣呢
同一件事發生在台灣,會怎麼樣?答案可能有點意外,在「還沒做的事情」上,台灣可能判的更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寫著,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刑法極少處罰預備犯,殺人是其中之一,理由很直白,生命失去無法回復,所以立法者選擇把防線往前拉到還沒動手的階段。
而預備殺人在實務上靠什麼證明,常見的證據形態是購買兇器的紀錄、踩點的紀錄、寫下的計畫。
把這三項放回這個案子。買了 AR-15(如果檢警的說法為真),記錄了前女友的作息、興趣與健身房位置,寫下了完整的犯案流程,三項全中。
我不是律師或法官,不敢斷言台灣法院會怎麼認定(預備與單純的犯意表示在實務上遠比條文複雜,而且他寫下計畫的地方是 AI 聊天視窗而不是筆記本,這件事本身就會被大力爭執)。但至少在法律層次上,美國佛州檢方不想碰觸的,台灣刑法選擇了正面回答。
恐嚇那條線台灣也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斷被害人有沒有心生畏懼,會綜合社會通念、當時的客觀情狀、對話的完整脈絡與雙方關係。一個因為對方情緒不穩、善妒、控制慾強而提出分手的女生,收到塑膠綁帶的照片,這在台灣大概會出大事。 2022 年上路的跟騷法還能再加一層,聲請保護令。
台灣的問題從來不在缺法律,在於這些犯罪事實要有人送到檢察官桌上。
當 AI 碰觸犯罪內容
講到這裡,我一直沒有碰大家最想談的那個東西,也就是 AI。
那是故意的。因為我認為它在這個案子裡扮演的角色被普遍高估了。
被高估的是「AI 阻止了一場謀殺」這個說法,沒有人能證明這一點,他有沒有槍、會不會真的去綁架前女友,永遠不會有答案,因為那件事沒有發生。這是這類系統最尷尬的地方,它的功勞在結構上就無法被證明。
被低估的是證據,他不是被 AI 紀錄定罪的,他是被自己做的「其他犯罪」紀錄定罪的。
常見問題
還沒實行的犯罪計畫算不算犯罪?
英美刑法不處罰單純的意圖,但處罰已完成的行為。佛州檢方用加重跟蹤、書面恐嚇、使用通訊裝置犯重罪三項起訴,全部針對已經做完的事,沒有一項需要法院預測未來會不會動手。
同樣的事發生在台灣會怎麼判?
台灣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處罰預備殺人,最重 2 年有期徒刑,實務常見的證據形態是購買兇器、踩點紀錄與計畫書。另可依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理,並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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