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加密新創 Steaker 平台因 FTX 暴雷,最新出爐一起用戶集體訴訟的一審判決。
(前情提要:Steaker案可能要釋憲!果殼律師:影響台灣加密投資「最重要判決」 )
(背景補充:Steaker創辦人回應「起訴書分析文」:嚴重造謠抹黑加密新創,將採取法律行動 )
台灣本土數位資產管理平台 Steaker(思帝科)因捲入 FTX 倒閉而無法償還所有用戶投入的資金,雖該平台提出了後續償還計畫,但創辦人黃偉軒 Wilson Huang 不但遭起訴違反銀行法,受害用戶們也分頭提出多起集體訴訟、個別訴訟,要求 Steaker 還錢。
昨日 Steaker 第一例集體訴訟一審判決出爐,台北法院《112年度金字第50號》為 Steaker 第一例共有 63 名原告的集體求償案,主張款項為 BUSD 48,724.18 枚、USDC 232,734.18 枚、USDT 636,505.25 枚,換約 917,963.61 美元(新台幣 2815 萬餘元)
原告們主張 Steaker 和黃偉軒應給付以上款項,並以週年利率 5% 計算利息。但法院認定,被告應返還原告的款項,但駁回投資報酬、利息等請求。原告勝訴部分可以聲請假執行,但要提供相當擔保金額。
被告也可聲請免為假執行,同樣需更高額的擔保。
這個判決中,藏了什麼重要法律意義?
判決書中,法院提到 Steaker 以數位資產管理平台的名義,開出多個孳息方案,方案註明「保證固定利率 8%~9.5%」、「最多只會虧 1%」等說明,吸引用戶投入穩定幣,這種行為就是「保證獲利、保本」;而 Steaker 給予的投資選項收益「與一般銀行存款利率差很多」,會吸引不特定大眾投資,這種行為依法就是「收受存款」,而 Staeker 不是銀行,及違反了銀行法第 29 條「保護他人之規定」,所以要負侵權責任。原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被告思帝科公司賠償損害,是有根據的。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所謂「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定義,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者,將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違法吸金罪。
在這起判決裡我們可以觀察到,雖然被告(Steaker和黃偉軒)主張「未收受任何法定貨幣」、穩定幣和比特幣並非銀行法內所稱「款項」或「資金」,但台北地院是認定該案 Steaker 的業務模式中,加密貨幣是視同有法定價值的資金。
但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法院認為穩定幣並非法幣,無法計息,因此原告無法賠付利息。研判,本案一審判決可能影響其他 Steaker 相關訴訟、民事等案。
延伸閱讀:果殼專文》簡評Steaker案:收受純U投資,為何是台灣幣圈最重要判決?
本案可上訴,但原告也可對還款提出假執行。動區提醒讀者,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定讞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