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上證券的發展,也具備重塑證券市場各面向的潛力,包括發行、交易、持有與使用的全新方式。」本文為 SEC 新主席 Paul Atkins 近日針對「資產代幣化」發表的演講全文,由動區整理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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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旗下加密資產特別工作組,本週稍早召開了第四次加密貨幣圓桌會議,主題為《代幣化:資產上鏈 —— 傳統金融與去中心化金融的交匯點》。
SEC 新主席 Paul Atkins 也出席了該會議發表了長篇演講,以下為 SEC 官方提供的演講全文內容,由動區為您編譯。
感謝各位,午安。今天能在這場關於「資產代幣化」的圓桌論壇上,與這麼傑出的群體交流,我感到非常榮幸。也感謝各位與談人參與今日的討論。
今天下午的主題相當即時,因為證券正逐漸從傳統(或稱「鏈下」)資料庫,遷移到區塊鏈為基礎(或「鏈上」)的帳本系統。
這種從鏈下到鏈上的轉變,就像數十年前音樂錄音從類比黑膠唱片,到錄音帶,再到數位檔案的過程一樣。當音訊能夠輕易被編碼成數位格式、並被傳輸、修改與儲存,這種數位化解放了音樂產業的創新潛能。
音樂不再受限於靜態、固定格式的創作方式,而是能跨越不同設備與應用程式,實現互通與組合,被拆解重組,進而催生全新產品。這同時也帶動了新型態硬體裝置與串流內容商業模式的誕生,最終讓消費者與美國經濟雙雙受益。
同理,鏈上證券的發展,也具備重塑證券市場各面向的潛力,包括發行、交易、持有與使用的全新方式。例如,鏈上證券可透過智能合約,定期透明地向股東發放股息。資產代幣化也能將原本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具備流動性的投資機會。區塊鏈技術為證券市場帶來廣闊的新應用場景,而這些創新活動,往往超出現行證券監管框架的想像與涵蓋範圍。
若要實現川普總統所構想的「讓美國成為全球加密資產之都」的願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必須跟上創新腳步,審視是否需要調整監管規則,以適應鏈上證券與其他加密資產。為鏈下證券所設計的監管體系,未必適用於鏈上資產,甚至可能成為區塊鏈技術發展的阻礙。
在我擔任主席期間,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將是建立一個理性且清晰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為加密資產的發行、託管與交易訂立明確規則,同時持續打擊違法亂紀的壞份子。透明明確的規則,有助於保護投資人免受詐騙,讓他們更容易識別不符合法律的詐騙行為。
SEC 將邁入新的時代。未來的政策制定,將不再透過隨機的執法行動來「以罰代管」。相反,我們將善用既有的規則制定、解釋與豁免權限,為市場參與者制定切合實際的標準。執法行動將回歸國會最初的立法意圖——重點打擊違反既定義務的行為,尤其是涉及詐欺與操縱市場的部分。
這項任務需要 SEC 內部多個部門的協同合作。因此,我非常高興 Uyeda 與 Peirce 兩位委員攜手成立了「加密資產專責小組」(Crypto Task Force)。過去,SEC 一直為政策制定的「本位主義」所困,專責小組正是我們打破部門藩籬、快速為市場與公眾提供明確方向的最佳示範。
我提到的加密資產監管三大重點——發行、託管、交易,接下來我會一一說明。
發行
首先,我希望 SEC 能為「屬於證券或投資契約」的加密資產發行,制定明確且合乎邏輯的指導原則。
迄今為止,僅有四家加密資產發行人進行過註冊發行或根據 A 項規則進行發行。多數發行人避開這類發行,部分原因在於相關揭露義務過於繁瑣,且難以適應加密資產的特性。當發行標的並非傳統股票、債券或票據時,發行人更難以判斷其加密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涉及投資契約。
過去幾年,SEC 先是採取「鴕鳥式」的視而不見策略,似乎寄望加密產業自行消失。隨後又轉向「先開槍、後問話」的執法監管,雖口口聲聲鼓勵業者「走進來聊聊」,但實際上卻未曾針對新技術調整註冊文件。
例如,Form S-1 依然要求詳細揭露高階主管薪酬與募資用途,這些資訊對加密資產投資決策未必具備實質意義。SEC 曾經為資產支持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調整過表格,但對於過去幾年投資人高度關注的加密資產領域,卻始終未做改變。我們不能用傳統的框架硬套新興事物,試圖讓方塊插進圓孔。
我決心帶領 SEC 走出一條新路。SEC 團隊近期發布了針對部分註冊與發行的揭露義務聲明,也釐清了部分分配行為與加密資產不涉及聯邦證券法的觀點。我將持續指導團隊,針對其他分配與資產類型提供進一步的澄清。不過,現有的註冊豁免與安全港規則,對某些加密資產發行而言,並不完全適用。我認為這些部門聲明只能作為過渡方案,SEC 必須正式採取行動。因此,我已指示團隊評估是否需額外發布指引、豁免或安全港,為加密資產發行開闢合法合規的道路。我堅信 SEC 在證券法下擁有足夠的裁量權來支持加密產業發展,而我會推動這件事確實發生。
託管
其次,我支持給予註冊人更多選擇權,自行決定加密資產的託管方式。SEC 團隊近期撤銷了 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No. 121,這個決定當初就是重大錯誤,缺乏委員會授權,也未經正式意見徵詢,結果反而製造了市場混亂,影響遠超出 SEC 權限範圍。然而,SEC 能做的絕不只是廢除 SAB 121,還應進一步透過行動促進合法合規的託管市場競爭。
我們需要明確界定,哪些機構符合「合格託管人」的資格,並針對加密市場中的常見做法,合理調整合格託管的適用性。許多投資顧問與基金已具備自託管能力,其技術甚至優於部分市場上的傳統託管機構,因此現行託管規則有必要更新,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自託管。
同時,現有的「特殊用途經紀自營商」(special purpose broker-dealer)框架,也可能需要被廢除並重建。至今僅有兩家特殊用途經紀自營商投入運營,顯然是因為現行制度設限過多。其實,經紀自營商從來沒有被禁止為非證券加密資產或加密資產證券提供託管服務,但 SEC 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客戶資產保護」與「資本淨值」相關規則的適用性。
交易
第三,我支持讓註冊人根據市場需求,在其平台上交易更多元的產品,而這正是過去的 SEC 一直阻撓的事情。例如,部分經紀商希望推出一站式「超級應用」,同時提供證券與非證券交易、以及其他金融服務。聯邦證券法並不禁止擁有替代交易系統(ATS)的註冊經紀商,促進證券與非證券之間的「對交易」(pairs trading)。我已要求團隊協助設計現代化的 ATS 監管架構,以更好地納入加密資產。此外,也會評估是否需進一步發布指引或修法,讓加密資產能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掛牌與交易。
在 SEC 與團隊努力制定完整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之際,市場參與者不應被迫「出海」尋求區塊鏈創新空間。我有意探討是否可為註冊人與非註冊人提供有條件的豁免,讓他們能在現行規則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合法推出新產品與服務。
我期盼能與川普總統政府與國會同仁密切合作,讓美國成為全球參與加密資產市場的最佳國度。
感謝各位聆聽,期待接下來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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