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虛擬貨幣犯罪案件增加,關鍵問題是如何確定案件涉案金額,本文探討司法機關是否能為涉案虛擬貨幣定價。本文源自 劉正要律師 所著文章,由 PANews 整理、編譯及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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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兩年,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越來越多。除了常見的利用虛擬貨幣洗錢、虛擬貨幣詐騙、傳銷、開設賭場、非法經營如幣幣兌換或非法外匯交易等「高度專業」形成資金池的案件外,自然人之間涉及虛擬貨幣的詐騙和盜竊犯罪也越來越多。其中一些案件可以為涉及貨幣的刑事案件的辯護和調查提供良好的思路。
今天我們分享一個從個人之間虛擬貨幣投資糾紛演變的詐騙案件(案號:(2019) 京 0105 刑初 2172)。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將討論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虛擬貨幣是否可以定價。
1. 案件介紹
2018 年 6 月至 7 月,鄭某在北京市朝陽區中國大飯店,以幫助王某投資區塊鏈項目為由,詐騙王某 32 個比特幣和 1000 多個以太幣。鄭某轉售了比特幣,獲利 164 萬多元人民幣。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民警的電話通知後,鄭某主動投案自首。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材料,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
2. 北京朝陽區法院:虛擬貨幣不宜在個案中定價
近年來,虛擬貨幣詐騙案件或集資詐騙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此類案件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涉案金額。
劉律師在之前的許多文章中都提到了司法機關在實踐中的不同做法,例如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嫌疑人/被告的銷贓價格、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市場價格、國內第三方機構的鑑定/評估價格等。
然而,北京朝陽區的這個案件,在判決文書中明確指出:「虛擬貨幣的價值受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政策影響,不宜在個案中直接認定。」在劉律師看來,這簡直是目前最標準的判斷標準。我們將在下面分析具體原因。法院最終採用被告鄭某銷贓所得 164 萬餘元人民幣作為案件涉案金額。
三、關於虛擬貨幣的政策與實踐
為什麼朝陽區法院的判決寫得如此規範?早在 2021 年 9 月 15 日,包括「兩高一部」在內的十個國家部委聯合發布的虛擬貨幣監管政策文件《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也稱「9.24 通知」)就統一將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其中包括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司法機關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定價,本質上是一種司法活動,並非「9.24 通知」所禁止的「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服務」;但是,有些人(特別是辯護律師)往往認為,「9.24 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定性為「一刀切」的全面禁止,並未對司法活動豁免或例外。司法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如鑑定機構、審計機構等)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定價,本質上是一種「對涉案虛擬貨幣交易進行定價」的行為,是一種違反目前國家虛擬貨幣監管政策的行為。
如何更好地解決涉案虛擬貨幣價值認定的問題?劉律師認為,北京朝陽區法院做得很好: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認定涉案虛擬貨幣的價值。特別是案件中存在銷贓金額時,優先使用銷贓金額認定涉案金額。若無銷贓金額,則依次考慮涉案虛擬貨幣的購買價格、處置現金金額、司法鑑定或評估金額等予以認定。
司法機關原則上不能主動為涉案虛擬貨幣定價,除非涉案金額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認定,且涉案金額對於定罪量刑不可或缺,才能主動為涉案虛擬貨幣定價。
四、結論
有律師同行說:「從來沒有一樣東西讓法律如此糾結,像虛擬貨幣一樣。」劉律師同意。原因並不複雜,實際上是因為我們的監管者對虛擬貨幣有過於簡單和膚淺的理解。他們意圖用一個簡單的監管文件完全控制虛擬貨幣。但在實踐中,這不僅沒有達到徹底控制的效果,還給其他執法和司法機關的活動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修改「9.24 通知」。至於如何修改,我們有機會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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