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67 號民事判決中,法官罕見地在判決開頭寫下「不要問 AI、不要用 AI 寫上訴狀」,原告之訴遭駁回,這個判決在律師社群引發熱議。而律師林上倫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這份判決並沒有否定 AI,反而印證 AI 是專業人士的工具而非外行人的捷徑,並拆解了消費級 AI 在 Token 限制與「中間遺失」上的先天缺陷。
(前情提要:林上倫律師專文》素人用 AI 寫法律訴狀,是在自掘墳墓)
(背景補充:林上倫律師專文》還在懷疑AI?頂尖律師早已把它當成「水電」在用)
在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67 號民事判決中,法官在判決一開始就相當罕見地寫道:不要問 AI、不要用 AI 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別人看不出是 AI 寫的。最終,原告之訴被依法駁回。這份判決一出,不少律師在社群上轉發討論,有些人因此得出一個結論:「你看,AI 根本不能用,不用 AI 才是最安全的選擇。」
我想提出一個不同的看法。我認為,這份判決其實並沒有否定 AI 的價值,反而印證了一件事:AI 是專業人士的工具,而不是外行人取巧的捷徑。如果我們單憑這份判決就對 AI 全盤否定,恐怕會錯過一個正在快速改變法律實務的趨勢。

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67 號民事判決節錄 | 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素人敗訴的真相
首先,我們得先釐清這起判決的本質。在該案中,原告並未委任律師,而是一位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當事人。為了省下律師費,他把案情大綱交給免費或消費級的 AI 工具,複製貼上了一份看似完整、實則問題不少的起訴狀。在專業法官與對造律師眼裡,這樣的做法風險相當高。
為什麼外行人直接用消費級 AI 寫狀容易出問題?這牽涉到大型語言模型(LLM)在法律應用上的幾個先天限制:
(一)消費級工具的 Token 限制
一般人使用的免費或消費級 AI,其輸入與輸出的運算資源相當有限。對律師而言,任何一個案件的卷證資料、合約或判決分析,動輒就是數萬甚至數十萬字。消費級 AI 往往讀不完這些龐雜的原始資料,在處理長文件時,容易出現「中間遺失(Lost in the Middle)」的現象,模型主要關注開頭與結尾,而忽略了藏在中段、卻可能左右整體結論的關鍵條文與事實。這種情況下,AI 產出的內容自然容易斷章取義、出現錯誤。
(二)缺乏專業資料庫支持,容易產生「幻覺」
法律是一門高要求、低容錯的專業領域。消費級 AI 本質上是一個泛用型的文字生成工具,而不是為法律檢索設計的系統。在沒有對接精準法學資料庫(例如 RAG 向量資料庫,或較新的 MCP 即時檢索技術)的前提下,AI 為了回應使用者的提問,有時會自行「生成」看似合理的內容,出現自創條文、捏造判決、虛構最高法院案號的情形。當事人若把這些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幻覺判決」簽名遞交法院,法官一查便知,不僅書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若在書狀中憑空捏造事實,甚至可能衍生其他的法律風險。
從這個角度看,桃園地院法官的提醒是有道理的。這份判決比較像是一記提醒,提醒那些想用 AI 走捷徑、省成本的當事人:不要用業餘的方式去處理需要專業的事情。但這並不等於在告訴律師「不要用 AI」。
二、AI 的水準,取決於操作者的「Domain Knowledge」
有些律師看到 AI 寫出荒謬的書狀,就直接斷定 AI 不能用。這個反應可以理解,但可能忽略了生成式 AI 的運作原理。在目前的技術框架下,決定 AI 產出品質的大致比重是:「產出品質 = 底層模型能力(約 10%)+ 工作流程設計(約 20%)+ 輸入的資料跟指示(約 70%)。」
這其實就是「Garbage In, Garbage Out」(輸入決定輸出)在 AI 時代的具體體現。AI 比較像一個記憶力極強、但沒有背景知識的助理。你給它的資料越清晰、指令越明確、脈絡越完整,它回饋的品質就越高。這項工具最看重的,是使用者的「上下文工程(Context Engineering)」與「駕馭輸入」的能力。
換句話說,AI 的產出往往會反映操作者本身的專業高度:
- 如果你是資深合夥律師或所長,憑藉深厚的領域知識下達精準的策略指示、餵入精煉的判例,AI 呈現出來的就會接近資深律師的水準。
- 如果你是實習律師,操作出來的結果也大致對應實習律師的水準。
- 而如果操作者完全沒有法律背景,把 AI 當成許願池,那產出的很可能就是一份前後矛盾、經不起檢驗的書狀。
AI 現階段的價值,並不在於取代人類做最終決策,而在於大幅降低「打磨初稿」的時間成本。它比較適合扮演的角色,是替專業人士打好一個「初稿地基」,再由專家憑藉自己的知識與經驗反覆修正。如果操作者本身的專業是零,AI 也很難補足這個零;但如果你原本已有紮實的專業,AI 就能明顯提升你的產出效率。
三、國際視野:頂尖律所已把 AI 當作基礎設施
當我們還在討論「要不要用 AI」的時候,國際法律市場其實已經走得相當前面。
在美國、英國等地的頂尖律所裡,AI 已經不是需要觀望的未來科技,而是像「水電、網路」一樣的基礎設施。從資深合夥人到剛進來的實習生,多數人都在使用 AI。他們並不盲信消費級的通用工具,而是建立了一套嚴謹的資料處理流程,由專門的團隊將最有價值的判例與內部經驗整理後,餵給 AI,逐步打造出屬於自己的專家系統。
此外,新加坡政府與司法機關已與國際法律 AI 業者 Harvey 展開合作;韓國一些頂尖的法律事務所也陸續導入了先進的法律 AI 系統。在部分科技公司內部,甚至已經出現這樣的工作規範:初稿不再要求由人力從零開始,而是先由 AI 產出一定比例的基礎版本,再由人員接手修改。
在這樣的趨勢下,台灣法律界如果對 AI 過度保守,長期而言可能會拉開與國際實務的差距。這也讓我想到一個現實:我們有能力造出全世界頂尖的 AI 晶片,卻仍有書記官在法庭上一個字一個字地手打筆錄。這種落差,正在無形中消耗司法的專業人力,也讓台灣的法律競爭力在國際上相對滯後。
回到桃園地院的這份判決,它給我們的提醒其實很清楚:「素人盲信消費級 AI 寫狀,是自尋死路;但專業律師若因此拒絕 AI,則是自斷生路。」如果只看到前半段,那真的有些短視了。
常見問題
桃園地院這份判決是不是代表 AI 不能用在法律文書上?
作者認為不是。該案原告未委任律師,把案情交給消費級 AI 生成起訴狀。判決針對的是素人用業餘方式處理專業事務,而非否定 AI 本身,專業律師搭配精準指示與判例仍能有效運用。
為什麼消費級 AI 寫法律書狀容易出錯?
作者指出兩個先天限制。一是 Token 資源有限,處理長卷證時出現「中間遺失」,只關注開頭與結尾;二是未對接 RAG 或 MCP 等法學檢索系統時,容易自創條文、虛構最高法院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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