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最高法院全會以判決 4929/2569 認定比特幣屬「財產」。蘇梅島搶劫案被害人遭脅迫轉出約 2.480801 BTC(約 50,000 美元、187.8 萬泰銖),三審維持有期徒刑 10 年,須返還比特幣或以等值現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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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最高法院 10 月 28 日以「最高法院精選判決」41/2569 等管道公開判決摘要,全會在判決 4929/2569 認定:比特幣有市場價值、可兌換現金、可持有,滿足民商法對財產的要件,可構成財產犯罪客體。這不是新立法,而是用既有民刑法把數位標的接進財產犯罪框架。
案情落在蘇梅島(Koh Samui)。被害人遭脅迫將約 50,000 美元(約 187.8 萬泰銖)兌換為 2.480801 BTC 後轉出;原告為蘇梅島地方檢察官,被告摘要稱「某先生」,另涉 5 名外籍男子。三審皆認定有罪,最高法院維持刑度與返還命令。地方到最高審都認定有罪,關鍵法律問題則由全會一次拍板定調。
為什麼「只是資料」也能算財產?
被告在最高審挑戰的核心是:被轉走的加密貨幣有沒有價值,能不能算「拿走他人財產」。全會引用 2018 年《數位資產事業緊急命令》對加密貨幣的定義 —— 它是建立在電子系統或網路上的電子資料單位,用來交換商品、服務、權利或其他數位資產。
判決摘要寫得很直白:比特幣在實務上屬有市場報價的交換媒介,有買方就可換成現金,一般人也能持有;被害人被迫把美元換成比特幣再轉出,失去的是落在電子網路上、價值不低於約 187.8 萬泰銖的單位,並非無價、無形之物。據此,轉出標的屬財產,財產犯罪構成要件已足。
法律依據還落到民商法第 137/138 條對「財產/財產權」的要件,以及刑法第 309 條第 2 款、第 340 條第 1 款、第 340 條之三。初審認定共同搶劫等罪,原判有期徒刑 15 年,依減刑規定減三分之一後處 10 年,並命返還比特幣或以等值現金賠償;上訴審與最高法院維持。
返還命令給了兩條路:退回 2.480801 BTC,或以等值現金賠償。原幣難追或已分散時,現金替代仍可執行,被害人求償不會因「東西在鏈上」就卡住。
不是法償貨幣,商店也沒義務收 BTC
判決同時劃清界線。摘要援引泰國央行說明:加密貨幣尚非法定清償貨幣,交易者也不必然享有一般金融消費者保護;那並不否定它「有價、可持有」。法院要回答的是財產犯罪客體,不是把比特幣抬成泰銖 —— 商店沒有義務接受比特幣付款。
The Thaiger 與外媒報導也點出同一分際:本案主體是 Bitcoin,其他代幣是否比照,摘要並未寫死。全會判例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後續類似脅迫轉幣、侵占案會有更清楚的對照點,被害人求償與強制執行也少了一層「數位東西算不算財產」的爭議。
摘要沒寫判決朗讀日,也沒交代被害人是否已取回幣或現金。下一步可盯判決全文,以及下級法院如何把「有價、可持有」套到非比特幣標的,或套到詐欺投資而非脅迫轉出 —— 那些場景,這份摘要本身還沒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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