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院認定中國公民委託運營虛擬貨幣「礦機」的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金融秩序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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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州日報報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昨日舉行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審判工作發佈會中,公布一宗涉及兩名中國在境外運營虛擬貨幣「礦機」的買賣合同案例。法院認定,該合同因「擾亂中國金融秩序、牽涉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案情顯示,王某與鄭某(兩人都為中國公民)透過微信協商,由鄭某以人民幣 102.4 萬元向王某購買 24 台用於虛擬貨幣「挖礦」的專用伺服器,並約定由王某將設備運往蒙古國進行運營與維護,電費由鄭某與陳某負擔。
礦機抵達蒙古國後,頻繁出現上線問題,且一直沒有實際給予客戶鄭某,由王某控制。鄭某遂訴請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王某辯稱,應適用蒙古國法律且合約有效。
廣州中院的生效裁判指出,雖然案件帶有涉外因素,但雙方當事人都為中國公民,合同約定的買賣與運往蒙古國用於比特幣「挖礦」的行為,關聯生態環境與金融安全等中國社會公共利益,應適用中國法律。法院進一步認為,「礦機」屬挖礦專用設備,挖礦高耗能,且虛擬貨幣交易屬非法金融活動,會擾亂金融秩序,因此涉案合同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中國法院裁判的邏輯
雖然這個挖礦商業糾紛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礦機運至蒙古國),但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且行為涉及中國社會公共利益(金融安全、環境保護),法院認定應適用中國法律。
在法官認定中,虛擬貨幣「挖礦」屬不環保的高耗能行為,且虛擬貨幣交易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違反中國金融秩序。根據中國《民法典》及相關監管政策,違背公序良俗的合約屬於無效。
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021 年中國監管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禁止虛擬貨幣挖礦及相關金融活動。
據了解,中國在「明面上」禁止虛擬貨幣挖礦,但國境內仍有許多挖礦實體,或挖礦行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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