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修訂《國防動員法》8 月 28 日通過後,Threads 上瘋傳新法可以強制徵兵、強制徵用財物,但若逐條比對 2010 年舊法會發現,其實這兩項最容易引發恐慌的機制在 16 年前就已存在,條文幾乎沒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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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新修訂的《國防動員法》,經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 2026 年 8 月 28 日表決通過,由國家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布,10 月 1 日起施行。新華社受權發布的全文顯示,新法從舊法的 14 章 72 條擴增為 14 章 82 條。
消息出來後,近日 Threads 上迅速傳出「中國可以強制徵兵、強制徵用財物」的說法,部分媒體甚至以「中共修法要打仗了」為題操作。
但是,我讓 AI 逐條比對 2026 年新法與 2010 年舊法全文後發現,兩個最容易引發恐慌的機制,其實 16 年前的舊法就已經存在,條文幾乎一字不差。真正有變化的,藏在另外三個地方。
查核點一:徵召、國防勤務,舊法早已存在
網傳的「強制徵兵」,講的其實是新法第 35 條的「後備兵員徵召」機制。
- 徵召後備兵員(新法第 35 條)對照舊法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機制相同,差異只在章名用語從「預備役人員」改為「後備兵員」,是為了與 2023 年施行的《預備役人員法》用語銜接。徵召對象是已完成兵役登記、編入預備役的人員,不是一般民眾;平時徵兵仍由《兵役法》規範,不歸《國防動員法》管。
- 國防勤務義務(新法第 58 條)規定「18 歲至 60 周歲的男性公民和 18 歲至 55 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對照舊法第 49 條幾乎相同的文字,新法只多了「依法」兩個字,年齡範圍 16 年來完全沒變。國防勤務範圍是支援保障軍隊作戰、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並非直接上戰場。
- 拒絕徵召的罰則:新法第 78 條規定,拒絕、逃避徵召或國防勤務者,由縣級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強制其履行義務」,沒有罰款;這段文字與舊法第 68 條幾乎完全相同,並未加重。
查核點二:徵用財物,這次真的擴大了
「強制徵用財物」同樣不是新東西。舊法第 54 條早就寫明,儲備物資不足以滿足動員需要時,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但新法第 63 條把「徵用」改成「徵收、徵用」並列,這是本次修法對私有財產最實質的變化,法律上,「徵用」是暫時使用、用完歸還;「徵收」代表所有權移轉,不必歸還。對應的章名也從「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改為「民用資源徵收、徵用與補償」。
新法同時把「交通工具」從「設施、設備、場所」中獨立列出,並把「其他物資」改寫為「其他資源」,涵蓋範圍從有形財物擴大到可能涵蓋數據等無形資源。
不過,免徵範圍並未縮水:新法第 65 條明文規定,個人與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居住場所,以及托育機構、幼兒園、養老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等保障弱勢生活必需的物品與場所,一律免予徵收、徵用,新法甚至把可豁免的機構類型列得比舊法更細。
補償標準是少見往有利民眾方向修的部分:舊法第 58 條只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新法第 67 條改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人大常委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外界意見多集中在民用資源徵用補償機制不完善,這次算是有所回應。
動員理由多了「發展利益」,門檻從軍事擴大到經濟科技
如果說徵收是本次修法最直接的擴權,「發展利益」入法就是最容易被忽略、卻影響更深遠的一項。
新法第 1 條把立法目的定為「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第 2 條首度為「國防動員」下定義:「為了應對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的威脅,國家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將經濟和社會實力轉化為國防實力的活動」。
對照舊法第 1 條,只寫「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沒有「發展利益」四個字。這個新增用語與 2020 年修訂的《國防法》一致,在中國官方語境裡,「發展利益」涵蓋經濟安全、資源取得、海外資產與技術發展,等於把可以啟動動員的門檻,從傳統的軍事威脅,擴大到經濟與科技領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也證實,二審稿新增了「國防動員」的定義,這是 2010 年版所沒有的。
黨的領導入法、新興領域與數據納入動員
修訂草案明訂「國防動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2010 年版原本是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共同領導的雙軌結構。詹姆斯敦基金會(Jamestown Foundation)針對修訂草案的分析指出,草案已明確把整個動員體系置於黨中央領導之下。
法工委的通報也提到,二審稿增加了「推進先進技術應用,發展新興領域國防動員力量」的規定,並明確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對象的義務。詹姆斯敦基金會的草案分析進一步指出,相關條文要求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數據服務保障體系」,並要求交通、電信、網路安全、醫療、糧食、能源、國防生產等領域的單位維持專業保障隊伍;潛力統計調查也建立「動態更新機制」,並擴大對拒絕提供資料或造假組織的責任。(註:該分析針對的是修訂草案,條號與最終公布版本未必一致。)
新法第 76 條同時新增一項約束:採取特別措施(第 73 條規定的金融、交通、郵政管制,人員活動限制等)「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這是 2010 年版沒有的比例原則,算是這次修法對公權力擴張的一點制衡。
真正該盯的是什麼
從立法時程看,這次修法並非臨時起意。草案 2026 年 4 月 27 日就已一審,並公開徵求意見 30 天,8 月 28 日才三讀通過,走的是正常立法週期。從上文你也可以發現強制徵兵、徵物並非新規定。
但兩件事仍值得台灣讀者放在心上:
第一,新法的立法目的與國防動員定義,兩度把「維護國家統一」明文寫入,等於在法律上把「統一」列為可以啟動全國動員的正當事由
第二,「發展利益」「新興領域」「數據動員」這三組新用語,把動員的想像從傳統軍事準備,延伸到經濟、科技與資訊安全層面。
至於境外適用,逐條檢視新法全文,並未發現明文提及「境外」「海外利益」的條款,網傳「海外華人也被納入動員」在法條文本中查無依據,頂多是「發展利益」留下的政策解釋空間可能延伸到海外資產,但這不等於明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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